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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實施
2017-01-05|資訊來源: 大同人才網|查看: 5340

《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人口管理大隊有關負責人對《辦法》所涉單位的一些責任和義務作了解釋,并提醒所渉單位:不守規(guī)小心受罰。
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人口管理大隊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根據《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規(guī)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并在10日內向居住地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10日內報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10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0日內報告居住地派出所;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經營管理機構以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10日內,將流動人口登記信息報告居住地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衛(wèi)生計生部門在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時,發(fā)現沒有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及時通報居住地派出所。
對違反《辦法》規(guī)定,流動人口未按規(guī)定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申報登記。如果違反《辦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如果用人單位未組織、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經營管理機構以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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